为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以精英创新创业引领全民创新创业,不断壮大我市创新创业主体,更好地为我市打造湖南通江达海的新增长极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引进标准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由我市企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引进的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条件的海内外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团队)。
第二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应为下列人才之一:
1.领军人才。主要是指拥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和国际规则,能引领岳阳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量级人才。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人才:一是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经认定代表国际或国内学术研究最高层次的专家;二是具有国际一流专业水平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及与其层次相当的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三是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二),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四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国内著名、国际知名的专家学者。
2.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是指具有优良教育、专业背景,工作经验丰富,行业认可度较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人才:一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含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境外学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比较突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才;二是具备较强研发、实践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某种特殊专长,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才;三是在大型企业总部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担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资本运作、营销策划和经营管理等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3.高成长性优秀青年人才。主要是指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博士以上学历,成长性较高,专业方面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人才的创业项目应为国家、省重点推广、发展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文化创意等战略型新兴产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具有高附加值和高成长性特点;
2.创业人才(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3.创业人才团队成员有创业经验,或曾在大型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担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章 引进方式
第四条 引进创新人才,采取柔性引进或全职引进的方式。其中,领军人才可以采取全职引进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技术或项目合作、聘请顾问、兼职等方式柔性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成长性优秀青年人才主要采取全职引进的方式。引进的创新人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其中,柔性引进的创新人才每年在岳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第五条 引进创业人才,可以采取创业人才来岳自主创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创业人才与我市经济实体合资经营的方式。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绿色通道政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经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同意,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七条 安家补助政策。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补助;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补助;高成长性优秀青年人才,给予10万元安家补助。
第八条 工作补助政策。柔性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工作补助。
第九条 政府奖励政策。引进期间,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方面为岳阳作出重大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的政府奖励。
第十条 生活补贴政策。全职引进的创新人才可享受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引进后的连续3年内,给予领军人才3000元/人/月的生活补贴,给予高级专业技术人才2000元/人/月的生活补贴,给予高成长性优秀青年人才1000元/人/月的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人才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创业人才投资的企业,从企业注册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利息额的50%,连续3年给予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60万元。
3.创业人才从事科技开发活动的,按企业研发投入的20%给予科研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创业人才在本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并从事科技开发活动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4.创业人才所办企业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产品目录和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十二条 配套服务政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
1.建立各级领导联系人才制度。市级领导带头联系人才,引进人才所在园区、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联系人才,各级人才工作机构认真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2.落户。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愿意落户岳阳市的,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城镇选择落户地,公安部门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3.配偶安置。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随迁配偶,其配偶原有工作的,由市委人才办配合引进单位,协调解决其配偶工作问题。
4.子女就学。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尊重本人意愿,由市委人才办协调解决其子女入学。
5.休假疗养。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纳入市级优秀专家管理。每年组织为岳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行一次休假疗养。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在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来岳工作后,可按程序向岳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专项办)提出申请。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将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相关材料报专项办。
2.调查核实。专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专家评审。专项办组织专家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初步名单。
4.组织审定。专项办对专家评审提出的初步名单进行审核,研究形成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呈报名单,并将呈报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确定正式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5.待遇落实。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正式名单确定后,专项办按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落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各项待遇。
第五章 引进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当年引进3名以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且人才创新创业作用发挥良好的人才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个人,按引进数量和效果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引才用才主体作用,通过人才的引进带动项目和产业的发展,激发企业引才、用才、育才的内生动力,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需求主体、投入主体、研发主体和应用主体。通过政策扶持,支持用人单位引才用才,允许企业以智力支出作为技术开发费投入,企业用以引进人才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核算。
第十七条 鼓励各地和各企事业单位搭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新承载平台。在本市设立的院士工作站,按研发项目实际研发经费的30%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不超过150万元。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院士工作站,市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配套补助。博士后工作站参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配套补助。科技创新平台可优先承担国家、省、市三级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国家、省给予国外智力引进项目补助的基础上,每完成一项,按照国家、省补助标准1:1的比例,补助申报单位。
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到岳阳设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和中试基地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人才孵化器或人才孵化基地,相关政策和待遇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从优确定。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组织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岳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市财政设立政府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提供充足经费保障。人才发展专项经费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市财政据实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我市现有人才成长成才、创新创业。我市现有人才经努力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格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市辖区。各县市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政策,落实本县市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待遇。
第二十四条 凡用人单位引进人才且已获我市政府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付,但其所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未满3年的,由引进单位按拨付资金的50%返还市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