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院校、培训机构: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序衔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南省2020年统一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范围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三、二、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四、三、二、一级)。
二、考试时间
统一鉴定考试时间定于2020年9月19、20、26三天,各职业等级鉴定时间详见附件1。
三、考试方式
均为纸笔作答。
四、考试报名
(一)为落实《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精神,2020年9月30日以后,不再组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两个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本次新报名考生和符合补考条件的2019年考生均只能参加今年9月份这一次考试,今后不再组织相关职业的补考和报考。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申报条件以2019年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为审核依据(附件2),各申报机构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整理申报材料,认真履行资格初审职责,于2020年8月3至8月15日内,向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考生相关申报资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报名机构录入补考考生信息时,严格按照《关于湖南省2019年11月统一鉴定资格审查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函〔2019〕14号)执行。
五、考务组织
(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阅卷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质量控制方式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
(二)本次统一鉴定将不在市州增设基层考点,我厅将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只设立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为统考点,若人数较多,根据情况再在长沙就近确立考点(另行通知)。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二级综合评审采用论文评审方式,各个机构须考前一周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师综合评审要求》(另行通知)将考生的论文评审材料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一并报送省中心考务管理部,未报送、逾期报送或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论文涉及抄袭的按综合评审不合格处理。
(四)本次考试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举行的,为保障考试安全和广大考生健康,各报名机构要对考生做好有关疫情防控要求的宣传组织工作(附件3),做到考生信息全备案、来源可追溯。本次考试严格实行“健康码+测温+戴口罩”的入场方式,现场考生须填写《2020年全省统一鉴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生承诺书》(附件4),交考场监考老师,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健康码为黄色的考生,应于考试当天入场时提供7天内(从考试时间往前推7天)新冠病毒核算检测阴性证明,并主动向监考老师报备。
五、其他事项
(一)为方便社会考生申报统一鉴定,我厅通过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www.hnrst.gov.cn)对外公布相关政策,同时,设立咨询服务电话:1、受理报名咨询电话:0731-84900486,联系人:章惠。2、考务管理咨询电话:0731-84900475,联系人:武惠文。
(二)为保证统一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公信力,我厅特设立举报电话(0731-84900478)和举报信箱(22330977@qq.com),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附件:1、2020年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表
鉴定日期 | 职业 名称 | 等 级 | 考试时间 | 考试方式 |
9月19日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1-2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00 一、二级综合评审 | 纸笔作答 |
9月20日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3-4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纸笔作答 |
9月26日 | 劳动关系协调 员 | 1-4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7:00 一级综合评审 | 纸笔作答 |
2、2020年全省统一鉴定职业申报条件
职 业 | 等 级 | 申 报 条 件 |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员 | 四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
三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 |
二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4)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 以上。(5)具有博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 |
一级 |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 |
注: ①相关职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 ②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专业。 ③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专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 |